基本案情
近日,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日照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煤焦油,申报数量3300余吨,后经查验取样鉴定实际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海关缉私局遂对该贸易公司涉嫌违法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案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及其业务骨干采取强制措施。周智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介入为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辩护。
裁判结果
案件由日照市某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日照市某法院审理,判决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司负责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司业务骨干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亮点1——接受委托9天,成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迅速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般而言,在当地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直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要比刑事拘留状态下更加困难。
根据最高检、省检等多部门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刑事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先后下发的多部文件,辩护律师分析认为,当事人作为拥有职工60余人的两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如果继续监视居住可能会造成在建项目停工、职工失业等风险,应当适时借助政策规定为当事人灵活辩护。
为此,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该公司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经营合同、社保和完税证明等大量企业经营材料,提交检察院。检察官根据收到的材料,在到企业厂区实地调查后,最终对当事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身份予以认定。本案几经努力,最终不负重托,成功取保。
办案亮点2——走私废物3300余吨,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公司负责人终获缓刑,公司业务骨干未公诉。
本案行为人走私禁止进口的煤焦油固体废物3300余吨,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已达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为自己减刑轻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外,辩护律师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有效借助检察机关大力提倡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检察机关充分交换法律意见,最终就本案量刑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负责人终获缓刑,对公司业务骨干撤销案件,整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小科普——走私废物罪
自称绿色的西方人,却对垃圾毫无办法。西方国家将垃圾运到发展中国家,所以才会有所谓的“洋垃圾”。我国政府出于对我国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考虑,坚决对“洋垃圾”说“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此后对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3次调整,禁止进口56种固体废物,并修订11项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刑法修正案(四)》增设走私废物罪,违反海关法和相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典型意义
近年来,走私废物罪案件在我国刑事打击领域处于明显上升态势,案件主要分布在沿海省份和边境省份。广东曾是走私废物犯罪的高发大省,汕头市贵屿镇,就是因为大量的电子垃圾,当地超过80%的儿童铅中毒,成为“血铅镇”和“癌症区”。对于山东地区,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青岛、烟台、日照等沿海城市,涉案废物类型主要是废塑料、矿粉等。其中不乏有行为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判案例,可见国家对于该类走私废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呈现高压态势。
办案小结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刑事案件除依法辩护外,也需要适时借助各级法检系统顺应国家政策制定的规定,灵活辩护,最终达到辩护效果。
周智刑事团队也借此提醒广大企业及经营者,在进出口业务中,应当及时了解并严格遵守《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等最新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刑事合规性审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周智刑事业务团队介绍

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由十二名专业、敬业的精英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其中,法学硕士研究生三名,既有检察院工作经历的团队成员,也有执业超过十五年的资深刑辩律师,还有来自高校的学者型律师。
团队目前为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公安局、山东省鲁南监狱等党政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成功辩护“石大科技爆炸案”“金阳市场涉黑案”“山东嘉宏伟业集团逃废银行债务系列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件。
刑事诉讼业务是本所重点、强项业务,发挥团队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是本所的特色和优势。本所受理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均由资深律师共同讨论后制定科学和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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