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3月,该公司因人员优化与张某协商转岗未果。后该公司取消了张某原岗位的考勤打卡权限,致使张某无法正常打卡考勤,张某采取录制视频的方式打卡考勤。2021年6月9日,该公司在其办公平台发布“张某离职申请已核准”的讯息,离职原因说明载明“该员工于2021年5月24日开始旷职,连续旷职三日后自动离职”,随后,该公司强制取消了张某乘坐班车进入厂区的权限,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2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裁决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一、该公司是否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管理者,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并根据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即便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亦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按时上班或者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本案中,该公司否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主张张某系旷职三日自动离职,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张某未到新考勤地点打卡期间,采取过督促张某按时按地上班等合理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而是直接在办公平台发布“张某离职申请已核准”讯息,上述行为是该公司疏于管理的表现,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主张张某旷职三日自动离职不能成立。该公司在与张某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采取了停止张某原岗位打卡权限、在办公平台发布“张某离职申请已核准”讯息等事实阻碍张某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其以实际行为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该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该公司单方面行使了劳动关系解除权,应视为公司单方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公司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以此为由主张该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
周智律所劳动争议团队观点:
当用人单位遇到连续旷工、不辞而别、未办理离职手续等情形,单位将其视作“自动离职”而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实际上这是存在很大劳动争议的,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一。企业依法应向员工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期限内返岗工作,并说明旷工缘由;若是在期限内员工未返回公司,最好再次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之后才能以旷工为由,依据规章制度等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是日照地区成立较早的劳动法律专业部门之一,现有六名专业律师,办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千余件。团队多名律师担任日照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常务理事、日照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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