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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案例 | 双重赔偿:驾驶员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然可以得到工伤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30 08:50:45    来源: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本案情

      张某受刘某雇佣从事货运车辆驾驶工作,其所驾驶的车辆挂靠于某物流公司经营,物流公司与刘某均没有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7月14日,张某在驾驶车辆运输途中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仅在无责范围内赔偿了张某1.2万元,而张某的全部损失有十万余元。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九级。认定工伤后,刘某与某物流公司均未赔偿张某损失,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9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695元以及其他项目。

律师评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物流公司是否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二是,驾驶员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能否双赔问题)。

      第一,物流公司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其中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在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以后,可以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二,驾驶员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驾驶员与物流公司之间成立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本案物流公司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本案物流公司没有给驾驶员缴纳工伤保险,物流公司应当赔偿驾驶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即便侵权人已经给予驾驶员赔偿,也不能免除物流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其次,基于交通事故即侵权事实的存在,驾驶员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物流公司先赔付驾驶员工伤保险,也不能免除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发生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

      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5、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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