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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案例 | 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劳动者胜诉!
发布时间:2023-06-30 17:21:58    来源: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全部缴纳,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返还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基本案情

      张三于1999年9月份进入某建陶公司工作,1999年9月份至2005 年7月份某建陶公司未给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张三自行缴纳了以上费用。张三因某建陶公司不支付张三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后,张三对判决结果不够满意。因此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周智所邵振华、李东升(实习)律师代理本案。

经二审,在详细分析案件证据、事实后,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张三在符合法定缴纳社会保险条件期间,某建陶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三在退休时自行进行了补缴,张三自己缴纳的本应由某建陶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返还给张三。最终二审改判,二审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1、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改正。但要注意的时效问题,违法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

      2、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保征收机构核实投诉内容之后,首先责令公司限期缴纳社保。如果公司在限定期限内仍不缴纳,则应申请人社局或者税务局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然后通知金融机构予以划拨。另外,如果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且又不愿意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3、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可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自行垫付费用之下,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自身为用人单位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发生劳动纠纷。因该争议仍然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人民法院是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因该款引起的劳动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上述条款中,最重要的在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引起的赔偿损失。要证明该情形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不能补办的证明材料,这是案件提起的关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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